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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待排放召回管理成为“空气净化器”

更新时间:2021-05-26点击数:文字大小:

  据中新社5月23日报道,日前,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》,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。

  近年来,我国推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,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,大力发展新能源车,积极倡导“绿色出行”理念,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,但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现象仍屡见不鲜。

  实际上,2015年修订后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就已明确,国家在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,要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。据统计,2016年以来,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,涉及车辆5000多辆,从次数及数量上都远不能与安全召回相比。

  目前,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。数据显示,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.72亿辆,其中汽车2.81亿辆,未来汽车保有量还将继续增长。因此,以专门制度推动超标排放汽车大力度召回,推动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值得期待。

  根据新规,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,同时明确了生产者排放危害的三种具体情形:一是由于设计、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;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,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;三是由于设计、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。

  这意味着机动车生产商必须落实主体责任,严把设计关、生产关,避免走到因排放不合格被召回这一步,否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和成本。

  同时,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。此前,相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通常在机动车检测机构,对企业新车排放检测监管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。

  作为车主,也要主动对尾气超标排放说“不”,既要注意选择排放合格的汽车,也要选择符合标准的成品油,正确使用和保养车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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